• 福州市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措施
  • 发布时间:2017-12-22   来源:市合作交流办
  • 近日,福州市出台《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根据《措施》,与福州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在福州市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引入科技成果有奖。福州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福州实施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其中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里给予10%奖励,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50万以上的推荐申请省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科技成果研发平台有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5万元奖励,对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措施》明确: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根据《措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只要符合条件,也可拿到奖励: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5亿元,给予20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对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将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措施》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市级行业技术中心、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攻关在榕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机构,明确对经在市科技局备案并每年提交机构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情况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福州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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